虹口区教育局关于印发《虹口区教育局关于2023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现将《虹口区教育局关于2023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虹口区教育局关于2023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虹口区教育局

2023年4月6日

附件

虹口区教育局关于2023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号)、《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23〕  10号)等政策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23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适龄儿童的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根据“十四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的变化,结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公建配套学校建设、紧密型学区集团建设等要求,对本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通过区教育局和学校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校门口和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政策、招生细则及所需提供的证件,推广应用“一网通办”电子证照。

(四)应用“一网通办”网站(zwdt.sh.gov.cn)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edu.sh.gov.cn),实施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各校应按市教委及本区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招生入学工作,严禁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招生。

(五)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与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均衡分班,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不再安排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招生计划。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妥善安排入学。各校应当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六)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4月7日起,公办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开展。“校园开放日”主要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师资水平、课程教学、课后服务、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

(七)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教育局根据区域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将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教育局网站公布。严禁民办学校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涉外名义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引进境外课程,不使用境外教材。

民办学校应在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可按走读、住宿等分类设置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按政策规定,承接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以及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生源,可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设。

学校的招生简章经教育局审核备案,通过学校网站、公众号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办学情况、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收费情况、“三个承诺”(不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面试或面谈,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等。

民办学校按招生计划实施分类报名,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施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使用全市统一软件,实施全程录像,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向市、区教育行政、督导、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电脑随机录取结果将根据市教委统一要求进行公布,导入“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八)推进学生学年注册制度。学校向学生家长统一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

二、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一)招生入学对象

2023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区教育局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

(二)入学信息登记

适龄儿童家长可凭“一网通办”或“随申办”实名账号登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查询入学信息,进行在线报名。

4月13日-4月28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幼儿园登记儿童入学信息,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区指定方式登记儿童入学信息,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作为入学报名的重要依据。

(三)公民办小学入学报名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名,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6日-5月10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6日-5月8日。

(四)公办小学验证

1.5月16日-5月19日开展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5月25日-5月26日开展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

2.各验证点主要通过集中调取“一网通办”有关信息,对已完成公办小学报名的适龄儿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核对。“随申办”或“一网通办”网站中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件可同等效力使用。

本市户籍的儿童,家长须提供户口簿、《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等;除上述材料,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相关房产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本区集体户籍或居住本区廉租房的,还须提供集体户口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本区户籍的残障儿童家长还须提供相关残障证明。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2023〕3号)等要求,来沪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不含补缴,有关政策允许补缴的除外)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在本市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验证时,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他非本市户籍的儿童,家长须提供户口簿、《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父母一方和适龄儿童本人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居住地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公办小学入学安排

1.学校应按区教育局确定的相对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招收辖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

2.本区“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当公办小学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根据适龄儿童与户主关系、房产情况、户籍迁入时间等要素排序安排入学。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根据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区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按照相关学校招生细则安排入学。未能对口入学的适龄儿童将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公办小学就读。

3.选择申请在居住地就读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按照“人户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报名人数和已分配入学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居住地登记入学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4.本区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居住本区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就近入学。

5.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安排。报名信息核对通过的,按照《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本区房产证情况、《上海市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年限等先后顺序,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六)民办小学招生入学

1.5月6日-5月8日,报名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填报1所民办小学参加电脑随机录取,并可填报1个民办小学调剂志愿。一旦完成报名,将不得再次报名或修改报名信息、放弃报名志愿。

2.5月17日-5月18日,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小学实施电脑随机录取。5月20日,组织民办小学录取验证。

3.5月20日起,将通过短信、“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等渠道陆续告知相关入学信息。5月22日,安排调剂志愿录取。

4.民办学校完成招生工作后,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局。学生按学校通知办理入学手续。

(七)招生日程安排

4月6日,公布2023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和招生入学工作具体事项。公办小学完成《招生告示》的张贴工作。

4月7日,开始开展“校园开放日”。

4月13日-28日,适龄儿童进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4月28日,幼升小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就读手续截止日。

5月6日-10日,小学入学网上报名,选择报名公办小学(截止到5月10日)或报名民办小学(截止到5月8日)。

5月16日-19日,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

5月17日-18日,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小学实施电脑随机录取。

5月20日,组织民办小学录取验证。

5月20日起,陆续发送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民办小学录取告知信息。

5月22日,民办小学调剂志愿录取。

5月25日-26日,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

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三、初中招生入学工作

(一)小学毕业信息核对

4月13日-4月24日,各小学有序组织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对“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的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监护人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家长应及时凭有效证件通过学生就读小学进行更正。4月24日为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二)公办初中入学安排

1.公办初中的招生继续执行一所或几所小学对口一所中学的统配办法。本区小学就读的五年级学生按对口统配原则升入相应的公办初中就读,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五年级学生原则上升入本校初中部。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2.跨区就读或本区跨联合招生地块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初中。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核对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申请跨区就读的学生家长需在网上进行填报),经核对符合条件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居住地登记入学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为4月24日。

3.对已在本区小学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毕业生,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4.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学生、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如需在本区就读六年级的,须向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提供相关证件(参照一年级新生入学所需证件),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核对通过的,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

(三)民办初中招生入学

1.2023年,初中阶段继续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未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根据公办初中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对口生源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安排入学。未能对口入学的学生将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公办初中就读。

2.5月11日-5月13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填报1所民办初中参加电脑随机录取,并可填报1个民办初中调剂志愿。一旦完成报名,将不得再次报名或修改报名信息、放弃报名志愿。

3.5月17日-5月18日,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初中实施电脑随机录取。5月20日,组织民办初中录取验证。

4.5月20日起,将通过短信、“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等渠道陆续告知相关入学信息。5月22日,安排调剂志愿录取。

5.民办学校完成招生工作后,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局。学生按学校通知办理入学手续。

(四)招生日程安排

4月6日,公布2023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和招生入学工作具体事项。

4月7日,开始开展“校园开放日”。

4月13日-24日,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4月24日,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和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

5月8日,小学完成初中入学告知书发放工作。

5月11日-13日,民办初中网上报名。

5月17日-18日,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初中实施电脑随机录取。

5月20日,组织民办初中录取验证。

5月20日起,陆续发送民办初中录取告知信息。

5月22日,民办初中调剂志愿录取。

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四、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招生过程管理与督查力度

区教育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义务教育资源保障力度,完善招生工作决策机制,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在开展招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督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市、区两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解决本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督,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督机制。

(二)落实招生违规问责与核减措施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等,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区教育局查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挂钩。

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存在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等活动的,擅自在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酌情核减该校的招生计划数,核减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三)招生政策咨询与监督

虹口区教育局:http://www.shhk.gov.cn/hkjy

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地址:祥德路141号

信访接待部门地址:欧阳路502号

咨询电话:65210617、65758572

政策咨询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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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65758513

                    虹口区教育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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